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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勤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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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现代国家的九个命题之三:“静悄悄地积累”

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1729—1796)曾向法国哲学家狄德罗(1713—1784)请教,怎样才能让俄国进步?狄德罗的回答是,要鼓励产生一个人数多得多的熟练手工业阶级,要让俄国人更广泛地参与政治,从而形成第三等级。在今天的我们看来,一个可真敢问,不怕向西方学习会丢了家族的江山吗?另一个可真敢答,不知道当时的法国自己还没实现现代化吗?

要理解走向现代国家的道路,要探寻国家转型的方向与动力,就不得不在率先现代化的西方所缔造的世界格局中参照经验来进行。狄德罗给叶卡捷琳娜二世的答案,也符合人们长期以来对西方国家现代化的认识,即它是一种有内生型的现代化,在这些国家的前现代传统中,存在着能够不断自我发展的、有利于现代化的内在因素。相比之下,像俄国这样的非西方国家走向现代化,则是“应激型现代化”,是在西方国家现代化的外部压力刺激下才作出反应的,其内部无法产生出推动现代化的强大因素。

如果西方国家属于内生型现代化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话,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内部因素推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了呢?我们熟悉的一种说法是,西方之所以率先发展起来是因为生产力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决定了国家制度的革命。不过,这样的说法又把解释的困难推给了生产力的发展,因为生产力发展或者说经济增长本身仍然需要解释。对于这个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1920—2015)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强调,那些常被人用来解释经济增长的原因,如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其实都并不是增长的原因,而是增长本身。在他看来,除非确保现行的经济组织有效率,否则以上因素并不能简单地促使经济增长发生。

那么,经济组织如何才能有效率呢?诺斯的答案是,一定要在安排和确立私人财产权方面建立起一套制度;西欧部分国家(如英国和荷兰)正是因为确立了私人财产权,才出现了经济的有效增长(即人均收入长期不断增加)。在此基础上,才出现了中世纪欧洲“静悄悄地积累”(马克思语)。

私人财产权制度

为什么人类历史上只有西方冲破了赤贫和饥饿的困扰,实现了相对的丰裕?诺斯的回答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发展,才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所谓有效率的组织,就是在安排和确立产权方面建立一套制度,能为个人努力提供强有力的激励;所谓强有力的激励,就是个人的经济努力所得到的私人收益率接近于社会收益率。诺斯认为,能提供强有力激励的产权制度只能是私人产权制度:如果不确立或者不能妥善保护私人产权,私人就无法或很难从他的努力中得到收益,也就没有动力从事经济活动。

这样一来,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西方是如何形成私有产权制度并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呢?诺斯的看法是,并不存在什么不可避免的因素带来西方私人产权制度的创新,在当时主要的诱发因素是人口的变动,以及少数国家的政府有意识的选择。

诺斯说,在中世纪早期的欧洲,一开始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私人产权。在封建法律下,几个人(国王、领主、农奴)对同一块土地都有权利。领主和农奴之间是一种复杂的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制(领主提供保护和司法,农奴提供义务劳动),订立契约的目的是节约无政府状况给经济和社会的运转带来的高昂费用。在这种契约制下,领主无权为自己的利益而片面修改契约条款。

大约在13世纪,由于人口增长,而土地资源相对固定(最好的土地已全被占用),劳动密集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土地密集产品下降,劳动相对不值钱,而土地变得更值钱,这就促使领主和农奴去寻找对土地更加专有的利用形式。领主们倾向于取消农奴的义务劳动,把土地租给他们,收取定额现金,农奴也因此变成农民。这样农民就占有了自己全部的劳动力,或者说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这种个人对自身劳动力的权利,被称为“现代权利的真正鼻祖”。

到了14世纪,由于大饥荒和黑死病,半个世纪内欧洲人口减少了三分之一。人口下降导致在土地上劳动的人手不足,为了保住自己的农民和吸引其他农民,贵族们被迫延长土地租期,以至于终身租约最终出现并流行开来。终身租约实际上变成了可以世代相传和继承的租约,这样到了14世纪后半期人口重新增长时,封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已经瓦解,无法恢复。16世纪的严重通货膨胀,使农产品价格和地租再次上升,劳动力的“货币价值”下跌,贵族们感到在自己的领地上用雇佣劳动替代农奴劳动更有利可图。于是,土地的现代产权形式如直接经营、租佃、土地收益分成制等都出现了,土地的私有产权真正诞生了。

劳动力的个人产权、土地和无形资产的私有产权产生后,就需要有可靠的保护。显然,只有政府的权威才能确定和实施产权制度,而且费用要比其他团体低得多。那么,政府为什么要出面保障产权制度?对产权制度的不同保护将对经济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诺斯认为,政府是一个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的组织,14世纪起为了维持政府的存在,君主必须得到远远多于传统封建收入的财政收入。如果君主政府承认土地私有产权,准予土地转让,就可以确保君主不丧失现有的封建收入;而对无形资产的产权和贸易提供保护,可以带来大量的税收。但是政府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并不一定带来促进经济增长的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并不能保证一定会出现生产性的产权制度安排。

从历史上看,只有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议会控制了君主的征税权,有利于保障私有产权制度,提高了生产过程中的私人收益率,刺激了生产要素(人和资本)的流动和潜在生产力的发挥,从而获得了经济增长。在法国,三级会议将征税权让给了君主,私人产权得不到保护,君主制定的税收制度提高了地方性和地区性的垄断权,抑制了创新和要素的流动性,从而导致了生产性活动在法国的(相对)下降。可见,在诺斯看来,(部分国家)政府确立并保障私人财产权,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

主体性权利保障

土地与人口关系的变化,从全球角度看不可能只发生在西方。那么为什么唯有西方能够因此建立私人产权保障制度呢?诺斯在相当程度上将其归为偶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和中国》一书中,侯建新教授则将答案追究到西方在10世纪前后建立起来的封建制度,认为在这样的封建制度下产生的“主体性权利”,是西方产权制度诞生及经济增长的起点,这一看法正好可以跟诺斯的看法相互补充。
侯建新所说的主体性权利,是指不同身份、不同等级的人拥有的权利(包括原始的个人权利、村社权利、市民权利、商人权利乃至不同封建等级的权利)。由于这种主体性权利在封建制度下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这才使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扣除掉一笔相对并不高的固定支付后,能够支配剩下来的几乎所有余额,由此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才非常高,个人财富也相对比较容易地积累起来。接下来结合侯建新教授的论述,来看看西方(主要指西欧)是怎样因主体性权利的保障而带来经济积累的。

公元10世纪前后,在西欧形成了一种结合了罗马帝国原有的私人财产权观念和日耳曼原先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制度。西欧后来走向现代国家的进程,正是从这样的封建制基础上开始的,其重点在于庄园制生产生活方式与契约性社会组织方式。在封建契约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身份获得了一定的权利。
就生活在庄园内的农民来说,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习惯形成的庄园法规定。庄园内的主要劳动者是农奴,一度可能超过全部农民人数的1/2-2/3。农奴必须在领主的土地上劳动,未经主人许可不得离开,他们使用和处置土地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但是农奴与奴隶不同,他们不能被买卖,能够订立合法的婚约,对房屋、土地和财物也享有某些权利。农奴除了耕种自己名下的份地、向领主缴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外,每周还要抽出固定时间耕种领主的自留地(即缴纳劳役地租)。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农奴却有相对有保障的权利,如耕种领主土地时每周的劳役时间或应缴的货币地租,往往固定为一个不变量,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领主与佃户(包括农奴)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争议,都必须依照庄园法在庄园法庭内解决。庄园法庭由领主或其代理人主持,出席者是庄园内生活的全体男性成员(包括农奴在内)。庄园法庭判决的依据,是传统的习惯。领主要制裁一个农奴,不能直接动手,必须由庄园法庭裁决后才能实施。在理论上,庄园法庭上的被告不是接受领主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体的审判。因此,庄园法庭虽然也存在着领主及其代理人以恐吓、行贿等手段影响法庭出席人的行为,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维护包括农奴在内的全体农民的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场所。

经过庄园法庭的维护,西欧农民的劳役量或货币地租,越来越严格地被限定为一个常量。农民的劳动成果不会被领主过分地和任意地侵夺,劳动者能相对有效地控制个人的劳动剩余,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提高。这表现为土地产出率的逐渐提高,农民包括农奴逐渐积累起一定的财富。以此为基础,从11—13世纪西欧广泛存在着农奴通过赎买然后向自由农转化的现象。这与前面诺斯所说领主们取消农奴的义务劳动的倾向正好合拍。

农民主体性权利的保障,还得益于当时政治权力分散、司法管辖权竞争的封建体系。封建制下相互竞争的司法体系中,任何人在权利受到侵犯而又得不到自己领主的法庭保护时,都可以向领主的上级领主直至向王室法庭控诉。他们甚至可以用世俗法律审判缺陷的名义,向教会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教会法庭主持正义。在此情形下,农业经济实现连续稳定的有效积累,越来越多的劳动剩余产品和劳动力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地方性市场兴起,商业原则不断地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
在11世纪之后的西欧,除了大大小小无数个从事农业生产的庄园外,还有上千个居住着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城市。推动西欧城市力量壮大的基本动力,是商业的发展。在11世纪前后,欧洲大陆出现了两个巨大的商业运动圈:西地中海与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由此商业运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来源,推动了中世纪欧洲的经济和人口发展,并在1250年前后达到阶段性高点。商业运动使商人的经济力量增强,同时也使他们有能力追求自身权利的保障,由此引发了西欧12世纪中叶兴起的城市运动。

城市发挥的作用,首先体现为它们对自然经济的瓦解。作为外力,通商活动冲击着墨守成规的自然经济,而城市则为封建制的农民提供了逃亡的途径和从事工商业的前景。于是,从乡村向新兴城市的移民活动,最终推动了封建经济和封建社会的瓦解。

城市的作用,还特别体现在塑造出市民(即商人)的主体性权利。市民在城市中摆脱了世俗领主和宗教力量对人身的约束,以及对于经济活动自由的各种约束,从而获得一种基于市民身份的主体性权利,如行动、营业与销售货物的权利。市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城市中得到较为有效的保障,主要是因为有城市自己的法院和法律体系、有城市内民主代议制度的保护,另外还通过向国王缴税来换取封建体系中国王的保护。市民甚至不惜诉诸自己组织起来的武力,来保卫自身的权利。

从农村成功的土地经营者和城市工商业者中,还成长起一批拥有巨额财富和强大社会影响的人,后世称他们为资产阶级。他们是后来资本主义进程的推动者,也是向现代国家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从中世纪逐渐诞生的资产阶级,通过购买贵族身份、与王权结盟、推动法治环境形成等手段,来保障自己在封建社会中的主体性权利。

推动社会转型的主体力量

狄德罗向叶卡捷琳娜二世所推荐的第三等级,被认为是能推动国家进步、带来社会转型的主体力量,在今天一般称为市民阶级。在西方,这样的市民阶级是如何形成的呢?

在西方,一开始第三等级指的是封建等级中处于教士、贵族之外的自由平民等级。而狄德罗意义上的第三等级,实际上是在中世纪后期形成的。它不仅包括城市工商业资产阶级,还包括富裕农民与经营土地的贵族,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经营土地的自耕农以及城市中的一般市民。

前面说过,在中世纪的西欧农村,由于产权保障机制的存在,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越来越多,大部分剩余产品被送到了市场出售。在社会经济层面上,这有两个方面的后果,即农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和农村商品原则的普及。1500年前后西欧农民群体普遍地富裕起来,大多数农民家庭的收获,除了养活家庭、预留种子以外,还有20%的产品剩余。剩余产品的出现及持续增长,使得中世纪早期仅限于奢侈品交易的市场在内容和范围两方面都大大发展。商业化原则开始渗透到盛行封建依附关系的农村,从而为工业化和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在农村,产品商品化、地租货币化、劳动力自由化、土地自由买卖等商品原则越来愈普及。农村的变化,最终体现为真正的土地私有制得以实现,土地上所附着的种种封建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剥离,土地成为真正可交易的商品。

西欧第三等级之所以形成并能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大作用,关键还在于产生了一批立足于新的经济形态、新的政治形态和新的思想的核心力量,即城市居民和资产阶级。新的经济形态是指不同于农业的工商业,在1400年至1600年期间,工业制造业也慢慢地成长起来,进而最终取得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新的政治形态,是指除了城市中的代议政治外,最重要的还有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统治权力的世俗化,奠定了今天我们熟悉的国家机器。新的思想形态,主要指适应现代政治的思想体系。这样的新思想,既得益于西方古代政治思想的遗产,也源自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等运动的推动,教育的普及和印刷技术的提高也发挥了作用。不过更为关键的动力,来自工商业者表达的保护私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约束政府权力的愿望,以及因纳税而带来的参与政治的能力。

总之,在农村经济普遍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富裕农民,与力量不断壮大的城市市民一道,接受了商业文明和新的思想形态熏陶,融合而成为拥有强大经济实力并独立于教士和贵族的第三等级,从而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结构,形成了新的社会经济基础。第三等级的主体力量,如富裕农民、富裕市民、律师、报人和从事商业化经营的贵族,渐渐融合为具有相似的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相近的社会意识(个人权利的觉醒)、共同的集体行动(参与国家政治)的阶级,即市民阶级。相形之下,贵族与教士力量不断地衰落。于是,国家整体上再也不可能停留在原先的层次和水平。

小结

西方率先走向现代国家,虽然有很多学者认为主要来自内生因素,但谈不上有什么高贵的基因,而是跟历史中偶然形成的契约性封建制度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封建制度下,农民、市民、资产阶级拥有一种相对有保障的“主体性权利”,并由此在15世纪以前形成了一种有利于个人获取剩余收益的私有产权制度。这样的产权制度能够激发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个人财富的积累。

在此基础上,农业与工商业经济逐渐繁荣,富裕农民、富裕市民、工商业者,以及资产阶级化的乡绅、骑士们,逐渐成为主要的纳税人和发言权越来越大的社会集团,进而成为拥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第三等级”。有利于现代国家诞生的市民阶级就是这样诞生的。这样一种内生机制,突出表现在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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